福州討債公司分享企業不良資產處理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例
深圳新紀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紀元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紀元公司前身是深圳市羅湖區對外貿易公司,成立于1984年。后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該公司進行了改制并吸收外資參股,于1995年6月19日設立中外合資股份公司即新紀元公司,原公司的一切財產和債權、債務由新紀元公司享有及承擔。新紀元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276萬元,注冊資本的來源包括國有凈資產折股、其它法人以現金購買的國有凈資產存量,同時吸收內部職工個人參股。公司先后對外投資控股深圳市新紀元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欣業工業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紀元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紀元匯展中心等公司。由于新紀元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股東及下屬公司擔保導致企業債務過大、財務成本過重,名下資產被多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已無能力通過自身經營盤活有效資產,加之股權糾紛導致經營混亂,公司持續虧損。截至2008年12月30日,新紀元公司賬面財產總額86,280,011.81元,賬面總負債135,936,638.78元,賬面凈資產-49,656,626.97元,已嚴重資不抵債。新紀元公司自2006年度后未再進行工商年檢,2007年度及以后除部分租賃收入外未發生其他購銷活動,新紀元公司已無持續經營能力。2008年12月30日,經債權人申請,深圳中院依法受理了新紀元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二、審理情況
在案件審理前期,因新紀元公司公章證照及財務賬冊下落不明,管理人向公安部門報案,案件一時難以推進。2012年5月28日,根據出資人黃某的申請,深圳中院裁定對新紀元公司進行重整。重整過程中,確定黃某取得股權的執行裁定因存在串通行為導致股權拍賣無效而被撤銷,由于黃某不再具備出資人身份。深中院遂撤銷了以黃某為申請人的重整裁定。2013年12月20日,根據持股38.88%的股東深圳市羅湖區投資管理公司的申請,深圳中院裁定新紀元公司自2013年12月19日起進行重整。
本案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重整過程中,有一家公司及一名自然人均申請以重整方身份參與重整,并向管理人提交了包含債權清償方案、股權調整方案、經營方案等內容的重整預案。2014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方的選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通過表決確定了國有獨資的深圳市羅湖中財投資發展公司成為本案的重整方,管理人依據重組方預案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也獲得了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表決通過。深圳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批準新紀元公司的重整計劃,現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本案債權101331518.73元均獲得全額清償;國有獨資的重組方通過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取得新紀元公司全部股權,新紀元公司恢復經營能力。
典型意義
重整方的選定是困擾重整計劃草案制作者的重大問題之一。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后,往往需要通過股權讓渡等方式引進重整方,以提高債權清償率,完成資本重組,實現企業的持續經營和發展。本案中有兩方主體以書面文件的方式向管理人申請作為重整方參與新紀元公司的重整,不同的重整方所作的重整預案在清償率、清償期限等方面也往往不同,選擇重整方將直接影響重整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影響債權人的切身利益。考慮到破產重整本身是各方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利益協調,交由債權人選擇重整方可充分體現債權人對自身權利的處置,客觀上也有利于提高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率。在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下,深圳中院將重整方的選擇問題交由債權人會議表決的決定符合破產重整的立法本意和價值取向,既保障了選定重整方時進行市場化競爭的公開和公平,也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破產審判的效率,有效維護了各方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本案為破產清算轉入重整的案件,對企業而言,通過重整解決公司的沉重債務負擔,再通過重組方派駐優秀的經營團隊,對新紀元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資產進行整合并重新經營,增強了持續經營和盈利能力,最終盤活了有效資產,徹底擺脫了經營和債務困境;對政府而言,政府通過破產重整的方式清理了含有國有資產的僵尸企業,該方式使新紀元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土地、物業等優質資源得以保留,國有資產得到保護;對新紀元公司的債權人和職工而言,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員工全部得以留用,職工權益得以維護。綜上,僅就本案,通過重整,企業、職工、債權人、重組方和政府等實現共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積極探索實踐政府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僵尸企業和實現資產的優化配置,本案的成功為政府清理僵尸企業,以及為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的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復制案例。
深圳新紀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紀元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紀元公司前身是深圳市羅湖區對外貿易公司,成立于1984年。后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該公司進行了改制并吸收外資參股,于1995年6月19日設立中外合資股份公司即新紀元公司,原公司的一切財產和債權、債務由新紀元公司享有及承擔。新紀元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276萬元,注冊資本的來源包括國有凈資產折股、其它法人以現金購買的國有凈資產存量,同時吸收內部職工個人參股。公司先后對外投資控股深圳市新紀元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欣業工業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紀元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紀元匯展中心等公司。由于新紀元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股東及下屬公司擔保導致企業債務過大、財務成本過重,名下資產被多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已無能力通過自身經營盤活有效資產,加之股權糾紛導致經營混亂,公司持續虧損。截至2008年12月30日,新紀元公司賬面財產總額86,280,011.81元,賬面總負債135,936,638.78元,賬面凈資產-49,656,626.97元,已嚴重資不抵債。新紀元公司自2006年度后未再進行工商年檢,2007年度及以后除部分租賃收入外未發生其他購銷活動,新紀元公司已無持續經營能力。2008年12月30日,經債權人申請,深圳中院依法受理了新紀元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二、審理情況
在案件審理前期,因新紀元公司公章證照及財務賬冊下落不明,管理人向公安部門報案,案件一時難以推進。2012年5月28日,根據出資人黃某的申請,深圳中院裁定對新紀元公司進行重整。重整過程中,確定黃某取得股權的執行裁定因存在串通行為導致股權拍賣無效而被撤銷,由于黃某不再具備出資人身份。深中院遂撤銷了以黃某為申請人的重整裁定。2013年12月20日,根據持股38.88%的股東深圳市羅湖區投資管理公司的申請,深圳中院裁定新紀元公司自2013年12月19日起進行重整。
本案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重整過程中,有一家公司及一名自然人均申請以重整方身份參與重整,并向管理人提交了包含債權清償方案、股權調整方案、經營方案等內容的重整預案。2014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方的選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通過表決確定了國有獨資的深圳市羅湖中財投資發展公司成為本案的重整方,管理人依據重組方預案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也獲得了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表決通過。深圳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批準新紀元公司的重整計劃,現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本案債權101331518.73元均獲得全額清償;國有獨資的重組方通過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取得新紀元公司全部股權,新紀元公司恢復經營能力。
典型意義
重整方的選定是困擾重整計劃草案制作者的重大問題之一。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后,往往需要通過股權讓渡等方式引進重整方,以提高債權清償率,完成資本重組,實現企業的持續經營和發展。本案中有兩方主體以書面文件的方式向管理人申請作為重整方參與新紀元公司的重整,不同的重整方所作的重整預案在清償率、清償期限等方面也往往不同,選擇重整方將直接影響重整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影響債權人的切身利益。考慮到破產重整本身是各方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利益協調,交由債權人選擇重整方可充分體現債權人對自身權利的處置,客觀上也有利于提高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率。在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下,深圳中院將重整方的選擇問題交由債權人會議表決的決定符合破產重整的立法本意和價值取向,既保障了選定重整方時進行市場化競爭的公開和公平,也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破產審判的效率,有效維護了各方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本案為破產清算轉入重整的案件,對企業而言,通過重整解決公司的沉重債務負擔,再通過重組方派駐優秀的經營團隊,對新紀元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資產進行整合并重新經營,增強了持續經營和盈利能力,最終盤活了有效資產,徹底擺脫了經營和債務困境;對政府而言,政府通過破產重整的方式清理了含有國有資產的僵尸企業,該方式使新紀元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土地、物業等優質資源得以保留,國有資產得到保護;對新紀元公司的債權人和職工而言,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員工全部得以留用,職工權益得以維護。綜上,僅就本案,通過重整,企業、職工、債權人、重組方和政府等實現共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積極探索實踐政府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僵尸企業和實現資產的優化配置,本案的成功為政府清理僵尸企業,以及為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的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復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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