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被騙了怎么辦?委托福州收債公司
一房多賣被騙了怎么辦?委托福州收債公司,遇“一房二賣”怎么辦?5大法律后果+6種處理原則,福州收債公司王總團隊專業為個人、企業法律顧問,致力于打造專業、開放、有深度、有格局的討債平臺,旨在為個人、企業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債權債務服務,全方位提升公司的管理經營水平,幫助其快速成長。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會遇到“一房二賣”或者“一房多賣”的情況,那么,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出賣方又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 “一房二賣”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1、不同出賣人對同一房屋進行出售,沒有確鑿證明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不能對抗證據充分的一方,沒有確鑿證據一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福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在“一房二賣”糾紛中,對于權利保護的順位問題,應結合合同成立的時間、購房款的支付時間以及占有涉訴房產的時間進行認定,權利保護順位在先的合同合法有效。《二手房買賣合同》在一房數賣且購買人均主張取得房屋的情形下,無論人民法院保護哪一個順位的當事人,均會有其他順位的當事人遭受損失,這個損失是交易對方違約造成的。在合同有效且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解除合同并向違約方主張賠償的方式來解決損失問題,遷責法院,于事無補。”
此類情況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福州收債公司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5條:“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主管機關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
(三)賣房人將同一標的房屋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最終兩個買受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是,只要房屋買賣合同都是當事人自愿簽署的,并且內容合法,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就應當認定兩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此類情況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1)、福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房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并且完成過戶的,原房屋買受人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此類情況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1)、福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16條:“數份房屋買賣合同均為合法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確定買賣合同成立時間,應綜合考慮合同再主管機關備案的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
(五)、房屋已經出售,且由買主占有使用,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主又將房屋賣與第三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此類情況涉及的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同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一房二賣”或“一房多賣”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房屋出賣后又將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委托專業福州追債公司處理,正常當天解決雙方房屋買賣糾紛問題。
福州追債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出賣人將房屋出賣后又賣于第三人,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下,前買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合同上的債權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出賣人對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可以委托福州追債公司上門協商處理。
福州追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出賣人已并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無權處分行為,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福州追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四)、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兩個或多個買受人,且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以簽訂合同的先后順序確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順位在先的合同有效。若兩個買受人均未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需審查是否有買受人已經合法占有了房屋,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賦予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相應優先權具有合理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五)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六)、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一房多賣被騙了怎么辦?委托福州收債公司,福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福州收債公司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會遇到“一房二賣”或者“一房多賣”的情況,那么,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出賣方又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 “一房二賣”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1、不同出賣人對同一房屋進行出售,沒有確鑿證明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不能對抗證據充分的一方,沒有確鑿證據一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福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在“一房二賣”糾紛中,對于權利保護的順位問題,應結合合同成立的時間、購房款的支付時間以及占有涉訴房產的時間進行認定,權利保護順位在先的合同合法有效。《二手房買賣合同》在一房數賣且購買人均主張取得房屋的情形下,無論人民法院保護哪一個順位的當事人,均會有其他順位的當事人遭受損失,這個損失是交易對方違約造成的。在合同有效且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解除合同并向違約方主張賠償的方式來解決損失問題,遷責法院,于事無補。”
此類情況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福州收債公司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5條:“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主管機關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
(三)賣房人將同一標的房屋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最終兩個買受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是,只要房屋買賣合同都是當事人自愿簽署的,并且內容合法,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就應當認定兩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此類情況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1)、福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房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并且完成過戶的,原房屋買受人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此類情況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
(1)、福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16條:“數份房屋買賣合同均為合法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確定買賣合同成立時間,應綜合考慮合同再主管機關備案的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
(五)、房屋已經出售,且由買主占有使用,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主又將房屋賣與第三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此類情況涉及的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同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一房二賣”或“一房多賣”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房屋出賣后又將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委托專業福州追債公司處理,正常當天解決雙方房屋買賣糾紛問題。
福州追債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出賣人將房屋出賣后又賣于第三人,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下,前買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合同上的債權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出賣人對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可以委托福州追債公司上門協商處理。
福州追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出賣人已并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無權處分行為,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福州追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四)、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兩個或多個買受人,且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以簽訂合同的先后順序確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順位在先的合同有效。若兩個買受人均未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需審查是否有買受人已經合法占有了房屋,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賦予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相應優先權具有合理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五)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六)、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一房多賣被騙了怎么辦?委托福州收債公司,福州收債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福州收債公司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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