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討債公司提醒借貸糾紛案件需提供哪些證據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關系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
(2)、訂(定)貨單;
(3)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3、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2)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戶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依據等。
5、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么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系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6、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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