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收債公司講述如何產生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呢
債權人委員會對于我們來說是一個十分陌生的概念,那么債權人委員會到底是什么意思,又是怎么產生的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如何產生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呢
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立是新破產法的一大創新與突破。從條文的規定上可以看出,債權人委員會是代表債權人會議、為實現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設立的常設機構。它的設立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其一,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超越各利害關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權限內進行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處分等活動,但因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為有可能不當或不法,從而傷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必須接受相應的監督;其二,人民法院雖然擔負著對破產程序各方面實施審判上的日常監督職責,但是因為破產程序中利益關系沖突眾多、事務繁復,破產案件的處理耗時又長,人民法院不可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單單靠法院的監督,難免會有所疏忽;其三,債權人會議雖然對管理人也享有監督權,但債權人會議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具有時間性,在其閉會期間無法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另外債權人會議的召開耗時、耗資,頻繁的召開既不經濟,又不利于破產程序的迅速進行;其四,債權人會議主席雖然可以代表債權人利益召開債權人會議,但是其職能主要限于主持和應申請召集債權人會議,也難以勝任代表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序、管理人的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設置債權人委員會這樣一個機構代表債權人會議履行日常的監督職能。基于此,破產法在第七章第二節對債權人委員會專門作了規定。
但是,如何產生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呢?對于債權人委員會的產生辦法,破產法沒有詳細的規定,僅僅在六十七條籠統地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權人的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組成。從該條文規定中可以看出,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然而,如何規范有序地從人數眾多的債權人中選舉產生出合適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呢?這的確是一件比較復雜棘手的問題。如果由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先行決定候選人,可能會給廣大債權人造成一種誤會,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時容易使廣大債權人產生逆反心理;如果只是簡單地直接讓債權人會議選舉,那么多債權人大多會站在各自的立場,很難形成比較集中的意見,可能會造成非常混亂的局面,也會消耗很長時間,這個問題引起了廣大債權人的廣泛關注。在實踐操作中,我們結合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可能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慎重研究,特別是最近我們受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國范圍內都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我們做了大膽嘗試,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首先,我們依據破產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條制定了《債權人委員會職責》。在多數債權人贊成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前提下,在債權人大會上宣讀,目的是告知債權人債權人委員會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機構、有哪些職權范圍,也就是說需要干什么工作,讓廣大債權人了解債權人委員會究竟有什么權利和職責,以便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參選債權人委員會的決定。
然后我們制定了《債權人委員會選舉辦法》,交由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在選舉辦法中我們具體規定了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人數、人員范圍,明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其債權已經確認、擁有表決權;其債權數額及性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為全體債權人服務、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的意識;有履行職務的能力和條件等。對于選舉的方式,為充分體現債權人委員會的代表性,選舉的名額按界別分配,根據債權人的具體構成情況分配名額,盡量涵蓋抵押權人、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特殊行業、國家稅務等行政部門等,使債權人委員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意義。然后,引導各債權人在各界別中采取自我推薦和相互推薦并認可的方式確認各界別的候選人,在各界別候選人中采用表決方式,按分配的名額確認,贊成票過半數視為通過,有多個候選人贊成票都過半數的,以代表債權數額大小確定。實踐證明,這種選舉辦法得到了大多數債權人的認可,認為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同時使用這種辦法使整個選舉過程得以在有條不紊、規范有序的狀態下進行。
選舉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名單經債權人會議選任通過后,由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請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對于債權人委員會如何行使職權,我們還專門制定了《債權人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則中對債權人委員會會議召集的時間、方式、任務,債權人委員會會議紀律、履行權利須知、決議通過方式、傳達方式等都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通過在債權人委員會選任過程中這些必要的引導和具體的辦法,既規范了債權人委員會選任的秩序,也充分尊重和保護了廣大債權人的意愿和利益,通過實際操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當然這只是我們的一些摸索和嘗試,有待于在實踐中繼續規范和完善.
對于債權人委員會的相關問題,如債權人委員會的費用支出問題(包括費用支出的出處、范圍、標準等),管理人具體采用什么方式,依據第六十九條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相關事項問題,如何界定處理債權人委員會、管理人各自執行職務中的一些沖突、銜接問題等,現行破產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這方面的問題有進一步進行專題研究的空間,同時我們也寄希望于最高院能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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