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清債公司為你分析債務的產生和種類
債是一個誰也不愿意面對的問題,然而,社會的大環境下,債務問題每天都在生成。而債的種類更是繁雜多變,這里我們一起來分析:
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
按照債的發生根據,可以分為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既包括直接從雙方協議中產生的債,也包括從復雜的法
律構成發生的債。這一類債的發生依賴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愿,是當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主動性、積極性的法律后果。非合同之債是基于其它特定的法律事實(致人損害、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的。這種分類的實踐意義在于,對于每一類債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合同法律規范適用于合同之債,以組織和保證實現由商品貨幣關系所決定的民事流轉中當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而規定非合同債的法律規范基本上具有法律保護性質。兩類規范的適用范圍不同。
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根據債的雙方主體人數的多少,可以將債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債務人都僅一人的債;若
債的雙方有一方多于一個人,或雙方都是幾個人,則該債為多數人之債。例如,兩戶農民聯合購買汽車,他們和賣主之間形成的買賣之債,就是多數人之債。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兩種債的關系的復雜程度不同。單一之債的關系比較簡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明了。而多數人之債的關系一般比較
復雜,不僅有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有多數人一方(或雙方)的內部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正確地確定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確定參加債的關系的每一個當事人的具體的權利義務。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這是針對多數人之債進行的分類。
根據多數人一方各個人之間對債權或債務的承受情況,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幾個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受債權或承擔債務。若是幾個債權人按份享受債權,則為按份債權;若是幾個債務人按份負擔義務,則為按份債務。
連帶之債是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其清償全部債務或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即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有
連帶關系。若是債權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稱連帶債權;若是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稱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既可因法律行為產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如《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的“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
有規定的除外”就是直接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連帶債務選擇之債和不可選擇之債 根據債的標的物是否需要選擇,可將債分
為選擇之債和不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需在兩種以上的標的中選擇一種給付的債,選擇之債中有選擇權的一方一旦從諸標的中選定一種,雙方就必須按選定的標的履行。選擇之債,只有在有選擇權的一方選擇之后,才能履行。有選擇權的一方一般只能選擇一次,一經選定,就不能再行選擇,雙方只能按選定的標的履行。債務人若不按選定的標的履行,則構成不適當履行。不可選擇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特定的標的,當事人無選擇余地的債。在不可選擇之債中債務人應為的行為只有一種,別無其他,比較簡單,又稱簡單之債。選擇之債中有權行使選擇權的當事人行使選擇權后,或者債的標的只余下一種可能履行時,選擇之債就成為不可選擇之債了。
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這是對以物為客體的債的一種分類。根據債的客體是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可分為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特定物之債是以特定物為客體的債。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是不可以另物替代的不可代替物。在轉移特定物之債中,依法或依約定,物的所有權可以從債的成立之時即行轉移。種類物之債是以種類為客體的債。種類物是須以用度、量、衡加以確定的,可以用同量、同質的物代替。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交付的只是符合規定性質的物。因而,債務人只有在交付時才確定具體是將哪些物交付給債權人。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只能是以交付之時起才發生轉移,從債務人轉歸債權人。種類之債,所有權只能是在將客體特定化之后即交付時起轉移,這是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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