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要債公司表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具體有什么區別
來源:福州要債公司??????2022/10/25 8:58:12??????點擊:
福州要債公司表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具體有什么區別?
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具體有什么區別
1、借款人是一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而共同借款人是兩人以上共同承擔還債責任。當事人之間產生借貸關系的,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借款合同未定具體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嗎
1、可以不支付。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并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 上一篇:福州追債公司淺談債務人死亡欠債未還是否可以起訴遺產繼承人 2022/10/26
- 下一篇:福州討債公司擔保人是否能起訴債務人 2022/10/24
